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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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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第17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如附式五),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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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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