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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購買人得依照左列方法,繳付債款: 一、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 二、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 三、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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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