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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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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9條
本公債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基金之監理事項,由財政部、審計部、全國商會聯合會、銀行業同業公會、錢業同業公會及財政部聘請之人員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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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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