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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 第 五 節 代理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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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其他條文

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第108條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第109條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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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