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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1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 第 六 節 無效及撤銷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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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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