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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23條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六 章 家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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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其他條文
第1122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1124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
第1125條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第1126條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第1127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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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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