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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27條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六 章 家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AI 白話解釋

「家」的其他條文

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第1124條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第1125條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第1126條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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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