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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36條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AI 白話解釋

「親屬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1129條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第1130條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第1131條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第1132條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第1133條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第1134條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第1135條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第1137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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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