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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32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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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的其他條文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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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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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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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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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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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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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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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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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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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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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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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
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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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
第145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前…
第146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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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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