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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14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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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標的」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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