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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22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 第 一 款 給付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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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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