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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23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 第 一 款 給付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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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