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4條在規定什麼?它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又稱撤銷詐害債權):當債務人把財產送人或賤賣,害到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那個行為,必要時還能要求拿到財產的人返還,讓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以便債權人求償。
本條區分「無償行為」與「有償行為」。債務人無償送出財產而害及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如果是有償行為,例如買賣,則要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會損害債權人,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道這種情況,才可以撤銷。至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規定在緊接的第245條,許多人查詢244條時會一併查閱。
| 項次 | 要件 | 效果或說明 |
|---|---|---|
| 第一項 無償行為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不問受益人是否知情 |
| 第二項 有償行為 | 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 第三項 排除 | 「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 |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 第四項 回復原狀 | 依第一、二項聲請撤銷時 |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撤銷權的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也就是債務人的總財產。撤銷後,該行為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再由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求償。
例如:甲欠乙一筆借款,還款前甲把名下唯一一棟房子無償過戶給親戚丙,導致甲再也沒有財產可以還錢。這是無償行為且有害及債權,乙可以依第一項起訴撤銷贈與,並依第四項請求丙塗銷登記、回復原狀。
例如:甲把房子以市價賣給不認識的丁,丁完全不知道甲負債的事。這屬於有償行為,即使甲知道會影響債權人,因受益人丁受益時不知情,不符合第二項要件,乙通常不能撤銷這筆買賣。
實務上判斷是否行使撤銷權,通常會先確認三件事:債權是否在債務人行為前已經存在、債務人的行為是無償還是有償、行為後債務人是否已無足夠財產清償。若是有償行為,還要準備證據證明債務人與受益人雙方都知情,例如雙方的親屬關係、交易價格明顯不合理等情況,都可能成為判斷知情與否的參考。此外,撤銷權有行使期間的限制,發現疑似脫產時宜儘早確認。
民法第244條是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債務人以無償或有償行為處分財產而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
無償行為只要有害及債權即可聲請撤銷;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損害債權人,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要件較嚴格,受益人知情與否也需舉證。
若是無償贈與且導致無力清償,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第一項起訴撤銷,並依第四項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例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有,撤銷權的行使期間規定在民法第245條,逾期即不得行使,因此發現債務人脫產時應儘早確認期限,逾期即無法再請求法院撤銷。
不行。第244條第三項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適用撤銷權,身分行為就屬於這一類,例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