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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50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 第 四 款 契約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白話解釋

民法第250條在規定什麼?它允許契約雙方事先約定:債務人如果沒有履行債務,就要支付一筆「違約金」。而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這筆違約金在法律上「視為」損害賠償的總額,也就是事先講好的賠償金額,一般稱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第二項還區分兩種情形:如果違約金是針對「完全不履行」約定的,債權人拿了違約金就等於拿到全部賠償;如果是針對「遲延履行或履行方式不對」約定的,債權人除了請求違約金,還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原本的債務。若契約明白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則屬於「另有訂定」,債權人還可以另外請求實際損害賠償。

重點拆解

條文用語意義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必須來自雙方約定,法律不會自動產生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為懲罰性質,排除下列推定
「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原則上屬損害賠償預定,債權人不必證明實際損害額,但也不能再另外請求賠償
「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針對遲延或不完全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此類違約金可以和請求履行並存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是本條的原則;二是懲罰性違約金,須契約另有訂定。區分兩者的實益,在於債權人能否在違約金之外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裝潢契約約定「每逾期一日,承攬人應支付違約金若干元」,這是針對未於適當時期履行所訂的違約金。屋主除了可以請求逾期違約金,仍可要求廠商把工程做完,兩者並不衝突。

例如:租約約定房客提前解約要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但沒有寫明是懲罰性違約金。依本條推定為賠償總額,房東原則上就不能在違約金以外,再主張其他因提前解約造成的損害賠償;若房東認為約定金額與實際損害落差很大,也不能任意要求加碼。

閱讀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時,可以先看三件事:違約金是針對哪一種違約情形約定的、契約有沒有明文寫出懲罰性違約金、約定金額與可能的實際損害是否相當。這三點會決定債權人能否在違約金之外另外請求履行或賠償,也會影響債務人日後能否請求法院酌減。

常見誤解

相關條文

常見問題

民法250條違約金是什麼?

民法第250條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差在哪?

賠償性違約金即為賠償總額,拿了就不能再請求其他損害;懲罰性違約金須契約明定,債權人可同時請求違約金及實際損害賠償,兩者差異會影響能否另外求償。

付了違約金還要履行契約嗎?

看約定類型。針對遲延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仍可請求履行;針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視為賠償總額。

違約金太高可以請求降低嗎?

可以。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債務已一部履行時,也可依第251條酌減,由法院依一般客觀事實及實際損害等情形判斷。

沒寫懲罰性的違約金算哪一種?

依民法第250條第二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總額,所以沒有明確約定為懲罰性者,原則上屬賠償預定性,債權人不能再另外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契約」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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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