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50條在規定什麼?它允許契約雙方事先約定:債務人如果沒有履行債務,就要支付一筆「違約金」。而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這筆違約金在法律上「視為」損害賠償的總額,也就是事先講好的賠償金額,一般稱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第二項還區分兩種情形:如果違約金是針對「完全不履行」約定的,債權人拿了違約金就等於拿到全部賠償;如果是針對「遲延履行或履行方式不對」約定的,債權人除了請求違約金,還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原本的債務。若契約明白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則屬於「另有訂定」,債權人還可以另外請求實際損害賠償。
| 條文用語 | 意義 |
|---|---|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違約金必須來自雙方約定,法律不會自動產生 |
| 「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 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為懲罰性質,排除下列推定 |
| 「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原則上屬損害賠償預定,債權人不必證明實際損害額,但也不能再另外請求賠償 |
| 「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 針對遲延或不完全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 |
|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 此類違約金可以和請求履行並存 |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是本條的原則;二是懲罰性違約金,須契約另有訂定。區分兩者的實益,在於債權人能否在違約金之外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裝潢契約約定「每逾期一日,承攬人應支付違約金若干元」,這是針對未於適當時期履行所訂的違約金。屋主除了可以請求逾期違約金,仍可要求廠商把工程做完,兩者並不衝突。
例如:租約約定房客提前解約要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但沒有寫明是懲罰性違約金。依本條推定為賠償總額,房東原則上就不能在違約金以外,再主張其他因提前解約造成的損害賠償;若房東認為約定金額與實際損害落差很大,也不能任意要求加碼。
閱讀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時,可以先看三件事:違約金是針對哪一種違約情形約定的、契約有沒有明文寫出懲罰性違約金、約定金額與可能的實際損害是否相當。這三點會決定債權人能否在違約金之外另外請求履行或賠償,也會影響債務人日後能否請求法院酌減。
民法第250條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賠償性違約金即為賠償總額,拿了就不能再請求其他損害;懲罰性違約金須契約明定,債權人可同時請求違約金及實際損害賠償,兩者差異會影響能否另外求償。
看約定類型。針對遲延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仍可請求履行;針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視為賠償總額。
可以。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債務已一部履行時,也可依第251條酌減,由法院依一般客觀事實及實際損害等情形判斷。
依民法第250條第二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總額,所以沒有明確約定為懲罰性者,原則上屬賠償預定性,債權人不能再另外請求其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