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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63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 第 四 款 契約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白話解釋

民法第263條在規定: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時,要準用第258條與第260條的規定。也就是說,終止契約要怎麼行使、行使後能不能反悔、還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比照解除契約的這兩條處理。

「解除」與「終止」不同。解除契約會讓契約溯及地消滅,雙方原則上要回復原狀;終止契約則只讓契約向將來失效,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受影響。因此本條只準用第258條(如何行使)與第260條(不妨礙損害賠償),並沒有準用第259條回復原狀的規定,這正是兩者差異的體現。

重點拆解

要素內容白話說明
適用情形「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終止權來自法律規定,例如租賃、委任等章節中的法定終止事由。
準用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一方有數人時應由全體或向全體為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終止要向對方表示,對方或己方有多人時要全體一起,表示後不能撤回反悔。
準用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終止契約後,若對方有違約等情事造成損害,仍可請求賠償。
未準用第259條回復原狀終止只向將來失效,原則上不必回復原狀。

什麼是「依法律之規定終止」

本條適用於終止權由法律直接賦予的情形。民法各種契約中常見這類規定,例如租賃中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特定事由下得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等。這些法定終止權在行使時,就依本條準用第258條與第260條。至於雙方在契約中自行約定的終止權,條文沒有直接涵蓋,實務上常會依契約內容與相關規定解釋處理。

為什麼不準用回復原狀

租賃、僱傭、委任這類「繼續性契約」,雙方的給付是在一段時間內持續進行,已經發生的使用、勞務往往無法退回。若讓契約溯及消滅並回復原狀,反而會產生大量難以計算的返還問題,所以法律以終止制度讓契約只向將來失效,本條也刻意只準用第258條與第260條。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房東甲與房客乙、丙共同簽訂租約,乙、丙長期遲付租金,甲依民法租賃規定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依本條準用第258條,甲應向乙、丙全體以意思表示終止,例如寄發存證信函給兩人;終止的意思表示送達後,甲不能再片面撤銷。若乙、丙欠租造成甲的損失,依準用第260條,甲仍可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上述租約在終止前已經住了半年,乙、丙已付的租金並不因終止而要求甲全數退還,這是因為本條沒有準用第259條回復原狀。反之,如果是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原則上要依第259條互相返還已受領的給付,兩者效果不同。

常見誤解

相關條文

常見問題

民法263條在規定什麼?

民法第263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準用第258條關於解除權行使方式及不得撤銷的規定,以及第260條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的規定。

終止契約和解除契約有什麼不同?

解除使契約溯及消滅,原則上須依第259條回復原狀;終止只使契約向將來失效,已履行部分不受影響,所以民法第263條沒有準用第259條。

終止契約要怎麼通知對方?

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終止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有數人時,該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終止契約的通知可以撤回嗎?

不可以任意撤回。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3項,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所以發出終止通知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確有終止事由。

終止契約後還能求償嗎?

可以。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60條,終止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若對方有違約等情事造成損害,仍可依法另行請求賠償。

「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245-1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第247條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第253條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第257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第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第262條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第265條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第268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69條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第270條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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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