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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46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一 節 買賣 › 第 一 款 通則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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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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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