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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47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一 節 買賣 › 第 一 款 通則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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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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