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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47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一 節 買賣 › 第 一 款 通則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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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第346條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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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