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法
› 第394條
民法 第394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一 節 買賣 › 第 四 款 特種買賣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特種買賣」的其他條文
第384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第385條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第386條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
第387條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
第388條
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第389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
第390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
第391條
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
第392條
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第393條
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第395條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第396條
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第397條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
← 第393條
看 民法 全文
第39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