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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62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十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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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及代辦商」的其他條文
第5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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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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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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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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