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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 第 一 節 通則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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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73條
看 民法 全文
第7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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