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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68條

第 三 編 物權 › 第 二 章 所有權 › 第 一 節 通則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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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