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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39條

第 三 編 物權 › 第 九 章 留置權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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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其他條文

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第929條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第930條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第931條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第932條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第932-1條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第933條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第934條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第935條(刪除)第936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第937條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第93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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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