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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第4條

民營事業引進第二條所列各款外幣債務,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 文件,並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上表」,向本行外匯局 申報簽約金額並編列債號。嗣後辦理動支匯入及還本付息匯出,如需結售 成新台幣及以新台幣結購時,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註明該筆外債編 號,以憑結匯。 (附申報表樣式) 民營事業依前項規定申報,並動支本金者,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十日前, 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下表」,向本行外匯局申報中長 期外債餘額。 (編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4 卷 38 期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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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