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 第3條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第3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業務,輔導就業,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五、創新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足為楷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