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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第7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納入評選;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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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