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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駕訓班招生應具簡章備索,其內容應載明班名全銜、班址、核准立案之機構及核准文號、訓練車種類別、招生人數、課程內容、開訓日期、上課時間、時數、訓練期限、入學資格、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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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