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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設立及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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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