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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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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