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 第31條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31條

公路監理機關對轄區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 各級機關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予以議處。 前項督導考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