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 第12條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2條

民營飛行場之飛航管制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之飛航應考量安全有序,並以逆風起降為原則。 二、航空器起降時,跑道或起降區應保持淨空。 三、航空器起飛時即進入管制空域者,應於起飛前獲得相關航管單位之准許。 四、於航空器安全落地後,應通知相關航管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