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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3條

民營飛行場之氣象測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置風向指示器,以供航空器起降時參考。 二、得視需要提供航空器該民營飛行場之風向、風速、水平能見度、雲幕高及天氣現象等氣象資訊。 前項第二款氣象資訊之提供,應由民航局訓練合格之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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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