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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4條

民營飛行場經營人或管理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降落後查核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住所地)及貨物艙單,航空站或警察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前項旅客名單、貨物艙單應配合放行作業傳送責任區航空站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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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