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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6條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或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或營運管理手冊有變更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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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