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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5條

配售項目之安全存量如下: 一、食米:三個月。 二、食用油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三、食用鹽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四、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前項各款配售項目安全存量,分別由糧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農業部農糧署、重要民生及工業物資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油氣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納入年度計畫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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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