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 第6條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6條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