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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 第9條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9條
配售站應於平時完成預劃準備,其選定條件如下: 一、人口集中且交通運輸便利處。 二、空間寬廣可供儲放並有不同出入口。 三、防火、防空、通風、水電及停車等功能完善。 四、不與災民收容處所設置同一處。 配售站設置數量以本島一村、里設一站,外離島一鄉、鎮、市設一站為原則,但可依地形、人口、交通及設施等現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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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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