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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8條

實施配售作業之體系如附表七,其編組如下: 一、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編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以下簡稱指導會報),編組表如附表八,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執行配售作業。 (二)核定並公告配售項目價格。 (三)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 (四)於配售項目供應不足時,公告減量供應或依法實施臨時徵購代用品。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編組表如附表九,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執行配售作業。 (二)配合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 (三)依據指導會報公告事項執行相關事宜。 三、鄉、鎮、市、區公所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表如附表十,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發送配售憑證紀錄表。 (二)開設配售站,編組表如附表十一,執行配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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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