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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7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 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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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