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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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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之分類如下: 一、檢定訓練課程: (一)自用駕駛員訓練。 (二)儀器飛航訓練。 (三)商用駕駛員訓練。 (四)民航運輸駕駛員訓練。 (五)飛航教師訓練。 (六)機型訓練。 二、特定課程: (一)駕駛員恢復資格訓練。 (二)飛航教師恢復資格訓練。 (三)特殊作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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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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