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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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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3條
主任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學員之訓練紀錄、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報告。 二、確認飛航教師於教學前執行適職性考驗,並每十二個月執行一次適職性考驗。 三、確認學員之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依照核准之訓練課程實施。 四、確保依訓練課程實施訓練。 實施訓練期間,主任教師或助理主任教師應留駐於訓練機構。 主任教師得指派助理主任教師或考驗飛航教師實施階段考驗、結業考驗及飛航教師適職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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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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