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 第36條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6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於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之註冊後,應建立及保存每一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並提供學員下列資料: 一、訓練大綱內容。 二、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各項飛行訓練課目之最低天氣標準。 (二)航空器在停機坪之啟動及滑行程序。 (三)防火措施及滅火程序。 (四)未於原定目的地機場降落後之簽放程序。 (五)航空器維護簽放紀錄之故障填寫及核准恢復可用之方式。 (六)航空器未使用時之安全維護。 (七)本場及越野飛航所應攜帶之油量。 (八)空中及地面防止與其他航空器碰撞之措施。 (九)飛航最低高度限制及模擬緊急降落之規定。 (十)訓練區域之規定及使用方法。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