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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7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註冊日期。 二、依時間順序記錄訓練課目、飛行操作動作及考驗成績。 三、結業日期、中止訓練之日期或轉校日期。 學員飛航紀錄簿之紀錄,不得取代第一項之紀錄。 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轉校時,該學員之訓練紀錄應由該課程之主任教師簽署證明。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自下列日期起,保存學員之訓練紀錄至少二年: 一、結業日期。 二、中止訓練日期。 三、轉校日期。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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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