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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9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編配合格之教師、適職評鑑員及管理人員等人力。 前項教師及適職評鑑員應符合附件十六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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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