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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7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分類如下: 一、檢定訓練課程: (一)A 類基礎訓練:指停機線航空器維護基礎訓練。 (二)B1 類基礎訓練: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護基礎訓練。 (三)B2 類基礎訓練:指航空電子維護基礎訓練。 (四)B1 類、B2 類及 C 類航空器型別訓練:指航空器機體型別維護及發動機型別維護或航空電子維護且具航空器型別之訓練。 二、特定課程: (一)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訓練。 (二)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轉換訓練。 (三)其他經申請民航局核准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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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