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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主任調查官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飛航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二、發生二次災害。 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四、環境污染。 五、機場無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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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