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第16條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參照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於事故認定後三十日內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及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