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 第4條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電臺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本會核准: 一、申請書。 二、電臺登記表。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申請新設電臺或換發電臺執照時,應接受審驗,不合格者不發給執照。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