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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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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電臺用以通報或通話之頻率應經本會核配指定。 航空器於飛航時,電臺操作人應守聽飛航管制單位適當之頻率,並建立雙向通信及能收發超高頻(UHF)二四三點零兆赫或特高頻(VHF)一二一點五兆赫之緊急頻道。電臺操作人對其他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應優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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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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