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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 第1條
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第1條
民用航空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搭載未具中華民國有效入境證件之乘客 ,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過夜住宿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因技術降落或降落後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續航者。 二、定期飛航國際航線之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其返航搭載之乘客未能續 予運送者。 民用航空器所搭載預定入境之乘客,因故未能入境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過 夜住宿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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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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