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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乘客在中華民國境內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 與離境之日期及航空器班次,開列清單,連同護照或旅行證件,向國際機 場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 (以下簡稱查驗單位) 申請核准過夜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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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